不良資產債權是怎么處置以及轉讓的呢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是項系統而復雜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規眾多,往往看似簡單,參與操作時會發現,問題盤根錯節千頭萬緒。現將前人先輩總結的相關要領及法律條文摘錄整理,分享如下:首先,確定債權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對于一般債權轉讓,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但確定債權的轉讓及轉讓后申請強制執行權的行使等問題,高人民法院雖有發布相關通知、規定,但其僅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債權以及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另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這兩種特殊情形進行規范,對于一般確定債權轉讓在實務中應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釋鮮有規定。為支持金融不良資產債權處置工作,高院分別在05年、09年發布《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以下簡稱“1號答復”],確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處置不良債權或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不良債權后將該受讓債權再行轉讓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關于一般確定債權讓與中的受讓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或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又有如下規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項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2009年高法在1號答復中規定:《執行規定》第18條第(2)項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予以明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但因1號答復為高院對湖北省高院關于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對于該答復能否適用于一般確定債權的轉讓,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發《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規定債權人依法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認彭鵬無償受讓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后應通過債權讓與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方式實現該債權。直至2015年10月15日高人民法院發布34號指導案例才使這一問題得到初步規范。“34號指導”重點在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其次,債權人履行告知義務也尤為關鍵。摘抄歸納幾種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參考:1、債權人(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中簽字或蓋章,可視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2、口頭、書面通知鑒于債權轉讓口頭通知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為妥。3、郵寄通知債權轉讓人或受讓人選擇郵寄方式通知債務人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選擇EMS郵政速遞并準確填寫郵件收件人、聯系方式、公司名稱及地址;.郵件內件品名填寫“債權轉讓通知書”,并準確反映債權轉讓的內容和具體的受讓人;.要求郵政公司加蓋投遞日期的圓章;.保留郵寄送達的回執證明,若回執顯示拒收退回,聯系郵政公司及投遞員取得相關情況說明并加蓋郵政公司公章,說明中要詳細陳述攬投員曾經撥打郵件標注的收件人電話聯系機主,機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4、公證通知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是佳送達方式,但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建議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通知,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5、公告通知當債務人“玩失蹤”下落不明、債權轉讓無法通知時,債權人能否通過“公告”送達要視債權的性質而定。若為金融不良債權,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視為履行通知義務。對于普通確定債權,高院在1號答復中明確: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后,關于轉讓協議的幾點建議:1、《債權轉讓協議》應寫清確定債權轉讓之標的債權數額,若生效判決或裁決未明確違約金、利息等的具體數額(如判決中確定利息、違約金應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應在協議中對判決或裁決的相關具體內容進行確認;2、若確定債權之上設有擔保權益,應明確該擔保權益是否一同移轉;3、應確定債權文件原件保管主體及移交時間;4、應明確債權轉讓通知方式及通知義務的主體,以及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未履行該項義務時應負擔何種不利的法律后果;5、應明確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如轉讓方應保證其有權處分標的債權、債權轉讓后債務人繼續對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應如何處理等。6、為保證債權轉讓的確定有效,維護各方利益,建議對《債轉轉讓文書》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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