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私募基金公司對經營范圍有哪些要求?
2021年深圳私募基金公司如何變更經營范圍?
2021年1月26日,中基協發布“關于適用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相關私募基金機構在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記且不符合《規定》第三條要求的申請機構,應當出具書面承諾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對機構姓名、經營范圍的整改。整改期間,協會將對外公示上述情況。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協會將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
因此,為避免被暫停私募基金備案,一定要對私募管理的經營范圍或者工商名稱進行合理合規的變更,那么,2021年深圳私募基金公司如何變更經營范圍?
1、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召開公司股東會/合伙人會議,做出股東會決議/合伙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合伙人協議;
2、在股東會決議/合伙人決議做出之日起30日內/15日內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基金業協會目前尚沒有明確把經營范圍變更列入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的重大變更事項范圍,所以暫時還不需要律師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是如果變更的業務范圍較多,或者業務范圍在變更后發生了實質性改變的,也有可能被基金業協會歸入“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目前還沒有出現這樣的案例。
另外,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我們還需注意這些重點規定:
一、自2021年1月8日起 提交管理人登記申請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第三條的要求,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通知要求1月8日后,管理人如進行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進行工商名稱、經營范圍變更,則必須同步對管理人進行名稱和經營范圍規范。因此計劃變更實際控制人的管理人伙伴要格外注意,工商變更時必須同步規范。
同時根據《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對于未備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備案。
zui后,需要提醒的私募基金管理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須在2021年7月7日前對產品進行備案,且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備案,如逾期未執行將會受到監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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